网银用户被诱骗登录“钓鱼网站”,导致信息被窃取,账户126606元资金被盗。昨日,记者从蓬江法院了解到,在经历蓬江法院一审、江门中院二审后,法院判决储户许某因未按约定履行审慎义务,登录“钓鱼网站”并泄露个人网银信息,导致账户内资金被盗取15次,其经济损失应由许某自行承担。
原告:
曾按短信提示网址登录网银
2009年3月6日,许某在某银行开立个人账户,并办理了网上银行业务。2013年1月31日,许某使用该账户的网上银行业务时,发现该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异常,遂于次日就其账户内资金涉嫌被他人盗取一事,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事后,经该银行查询核实,涉案的银行账户在2012年8月18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,向户名为“蒋某某”的银行账户先后汇入15笔现金,累计金额126606元。而许某否认与“蒋某某”认识。许某表示,其曾在案发前收到以该银行网银升级为内容的短信,按短信所提示的网址,登录个人网银并输入所需信息(网银登录用户名、密码、个人口令码等),但连续两次登录均无法进入个人网银页面。
原告认为,银行账户内款项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,无故被划转126606元,要求判处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被告:
原告没妥善保管账户信息
被告银行方答辩称,2009年3月6日,许某在银行开立了个人账户,双方还签订了《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》。其中协议约定包括“储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指定的网站,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;储户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、密码”等。
而根据交易记录,在2012年8月6日至16日期间,原告的网银账户登录网银,申请办理了“跨行授权支付业务”(“归集”业务)。被告银行为其开通跨行授权支付业务,随后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。银行不存在任何违约及过错行为。
来自:广州大众搬屋